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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不能一味追求“低门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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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民办教育网 2006-4-14 18: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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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全面客观地确认了市场的作用,实现了教育资源配置的科学化。目前,教育消费已成为新卖点、热卖点,不少家长愿意出资十几万、几十万元送孩子到大城市或国外学习。现在,教育供给严重不足,社会总体消费乏力,可城乡居民手中积存了大量的闲置资金。如果把这些资金转化为教育投入,将使教育发展在量与质两方面产生前所未有的飞跃。教育资源不仅存在于国家财政中,还存在于家庭消费资金中,存在于社会团体的投资和消费中,存在于对教育资源的科学管理中,存在于教育产权的重组中,存在于市场机制的科学运行与优化配置中,更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 近来,听到许多地方的领导说,要像发展民营经济一样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只要有利于扩大教育资源,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实行“低门坎、零障碍、高效率”准入制度,把教育推向市场,实行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等等。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大势所趋,但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当,偏离法律法规界定的轨道,极容易走进误区。鼓励兴办民办教育,并非把教育全部推向市场。提教育产业并没错,如广而“化”之,势必由量变导致质变。其实,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教育都能推向市场,基础教育不能推向市场,义务教育更不能推向市场,属于政府的办学责任决不能转嫁出去。过去为了实现“一无两有”、“六配套”,大搞“人民教育人民办”,结果是“人民教育农民办”,使教育长期背着“加重农民负担”的黑锅。如果把教育全部推向市场,必然造成“义务教育家长办”,那么,教育将面临什么是不难想像的。 尽管各级各类教育都可以办民办教育,但在实际操作中,亦应区别对待。可以逐步开放非义务教育市场,鼓励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名校办民校”,倡导“国有民办”、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做到“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义务教育政府买单的责任不能改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又做了进一步细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也就是说,在义务教育的列车上,政府有义务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座位,没有软座硬座也行,但不能有“站票”。家庭经济富裕想要卧铺者,则要自付“坐票”与“卧铺票”的差额部分。如果政府提供的“座位”不够,需要往“卧铺”上分流时,其应尽的义务也不应缺失。 至于有些地方提出,实行“低门坎、零障碍、高效率”准入制度,像发展民营经济一样发展民办教育。其心情和愿望可以理解,但一味追求“低门坎”,极容易重蹈“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后规范”的老路。办教育与办企业毕竟不一样,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经济损失由业主自负。学校办砸了,受害的首当其冲是学生,出了残次品,难有回炉再造的机会,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更无法弥补。当前,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中固然不乏像胡大白那样的教育专家,但也确有一些懂得企业管理而教育知识欠缺、不懂学校管理的热心人士。因此,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审批和常规管理时,按照法律严格把关,督促、指导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仍是不可或缺的。 毋庸讳言,民办教育确有许多市场经济因素,而且应该面向市场办学,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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