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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千龙教育     2007-4-29 17:26:00
 
      2007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某科技报和方舟子侵犯名誉案” 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2006年11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方舟子败诉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道歉赔款的一审判决。至此,这场长达两年零五个月涉及海内外数百家媒体的风波终于尘埃落定,大白天下。然而此案引发的思考却不能不在国人的心头激起一阵阵的涟漪。

  方舟子,这个素来以“反伪科学斗士”而自居的所谓“公共知识分子”再次败北。一个自诩为“学术精英”的人物,为何会官司缠身,且大多败诉,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据了解,方舟子是一个持有绿卡的中国学者,他在领取某些不可告人的经费以后,常常披着科学打假的外衣和幌子,中伤和诋毁国内外一大批的专家学人,这其中包括发难国粹中医。方舟子一方面标榜自己“自由独立”, 一方面又暗地里接受利益部门的免费旅游服务,被网友揭穿后恼羞成怒,转而疯狂攻击NGO和环保组织。方舟子在一面指责别人文章的同时自己也在抄袭。其身不正,何以正人?方舟子以他自身的现身说法为我们再次诠释了一个千百年来的丑陋顽疾——那就是笼罩在知识分子身上的双重人格。然而,历史是公正的,它以它的理性剥下了方舟子恶鬼般的画皮!痛定思痛,以一言蔽之,方舟子的行经无非是四个字:——欺世盗名。名利思想人皆有之,本不足为奇。但君子爱名,须取之有道。不能“争名”、“夺名”、“盗名”、“追名”、“混名”、“骗名”,更不能用不正确的手段与方法,不能搞阴谋诡计,不能损人利己。

  除去方舟子,北京某科技报在本案中也充当和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该报在没有调查事实的前提下就贸然刊登方的文章称西译造假,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客里空”。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正当的舆论监督依法享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法人个人亦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其名誉权亦受法律保护。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所以,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质疑批评性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谨慎进行,万不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众所周知,“新闻媒体是一个国家的社会良心”,如果新闻媒体自身不正,滥用新闻话语权,这就无异于“监守自盗”,不仅使媒体因此而蒙羞,而且必然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影响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因此,我们希望此次名誉侵权能够让我们的新闻从业人员记取教训,不要把新闻工作的特殊性当作自己的特权,多一些调查研究,多一些法治精神,多一些职业道德。

  最后,笔者不得不提及一个人物,那就是本案的受害者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与方舟子的欺世盗名相比,丁祖诒显然是一个不畏强暴、敢于奋争式的人物。他的凛然大义足以让我们肃然起敬。中国的民办教育需要他,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更需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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