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规定条款“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基础上,新规定增加“应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条款。新要求增添的内容还有“标注贮存条件”、“应标注食品的成分”。
考虑到生产商原有的食品包装库存减少浪费,质检总局要求,明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继续使用原有标识包装,可采用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方式。从明年6月1日起,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规定的将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