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某居民小区的业主对开发商擅自卖掉小区幼儿园感到非常不满,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没有权利这么做。因为,当初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清楚地写着:“小区幼儿园是为小区业主修建的。”业主认为,幼儿园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不应该随意卖掉。可是开发商却说,自己拥有幼儿园的产权,所以有权卖掉。
笔者认为,在这起事件中,业主与开发商分歧重点是:幼儿园到底是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对于到底哪些部分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问题,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业主在使用这套住房时必不可少的部分。比如:电梯、楼梯间等,这些都是业主进出小区必须要经过的共有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幼儿园实际上不应该属于这种范畴,因为幼儿园在使用方法上它还具有一种相对独立性,开发商有权利获取对这个幼儿园的所有权,在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有权利将幼儿园卖给他人。
当然,并不是只要开发商取得了所有权,就有权利将幼儿园卖给他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作出过承诺,那么其将幼儿园卖给他人就是违约。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将承诺的小区幼儿园卖掉,业主即可提出违约诉讼,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其承诺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