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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学前教育规定:幼儿园不得组织外语心算教学
来源:大众日报      2014-2-13 10:04:00
 

    山东省政府12日公布了《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并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这份规定首次提出了三种学前教育机构类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该规定特别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该规定同时要求,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

    按照该规定,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3岁前的托班,但不得设立教授小学内容的学前班。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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