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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等六类收入要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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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南昌新闻网 2008-7-28 10: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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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为规范教育劳务税收征收管理,我市下发《南昌市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了解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提供应税劳务,包括教育劳务和非教育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适用该《办法》。这里的教育劳务是指:学历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等。非教育劳务是指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各类各级教育机构提供的其他属于税收征税范围的劳务。
按照要求,教育、劳动部门应督促各级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税务发票、依法申报纳税、依法办理减免税等。
按照规定应申报纳税的六类收入: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 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未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收入。 4.各类学校取得的租赁、财产转让等非教育劳务收入。 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取得的收入。 6.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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