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民办学校不得收取留位非、考试报名费等。中小学不得变相收取补课费,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等。对学校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