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欢呼欣喜之际,伴随民办学校走过近十年历程的笔者却深有感触:社会对民办教育,是法律先行、意识轻视。
认识指导行动。没有认识上的重视,纵使法律再完备,民办学校是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的。纵观私立高等教育发展比较好的美国、日本等国家,民办学校都在政府的尊重和社会公众的认同下形成了良性发展的健康机制。我国的南开大学、厦门大学等,早期也是民间创办的,其教育质素也可与最好的国立大学比肩。卓越的私立大学,说明了民办学校不但可以规范,还可以成为典范。而这些学校在开办之初,即得到社会公众的热情支持与政府的重视,这固然与学校的出资创办者的人格感召有关,但也与整个社会重视教育、无分尊卑的氛围有极大关系。但在几千年传统的“官尊民卑”思想和近几十年的国家全能权威体制的影响下,民办学校水准必然低下的观念在今日中国非常普遍。
固然民办学校开办者绝大多数都期待得到经济上的回报,但这并不是全部。民办学校不是一个速成产业,一般来说,对教育有认识和感兴趣的人,才能支持民办学校的开办经营。他们也希望在盈利的同时,对教育事业对社会有所贡献。很多时候,人是情感反应动物,如果周边社会给他什么样的看法和期许,他也会受此影响,朝着被看成或期许的方向走去,未成熟的人尤其如此。民办学校在中国尚处于稚嫩阶段,因此会深受社会看法的影响而形成不一样的自我塑造。
因此,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施行之际,希望政府在观念上要放下对民办高校办学动机、运作方式的疑虑,充分认识民办学校的地位和作用,真正尊重和重视民办学校。这样,就能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扭转对民办学校轻视的看法,让民办学校教职工感觉自己是在被尊重、重视的社会公共事业体系之中,而不是单纯的特殊产品交易,那么民办学校也会自我规范、自我期许、良性发展。如果民办学校始终难以摆脱不入流的社会标签,自轻自贱、只顾眼下、蔑视法律的短期行为就会继续泛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