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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私立学校陷困境 恶意诉讼逃避债务被制裁
来源:东方法眼     2009-5-25 10:15:00
 
 近日,江苏灌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对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倪某与某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某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分别给予倪某和董某拘留十五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此案在当地反响强烈。

  2008年11月12日,原告倪某来灌南法院诉被告某学校偿还借款90万元。原告倪某提供的证据为二张借款收据。2006年11月15日,被告某学校向倪某借款50万元,由该校出具借条,并加盖了该校印章,该校董事长董某在借条上签名,借条载明“今借到倪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利息按月息2%计算,逾期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4倍罚息”。2008年3月10日,该校又向倪某借款40万元,仍由学校出具借条,加盖学校印章,该校董事长董某在借条上签名,借条载明“今借到倪某人民币40万元,借期六个月,利息按月息3%计算,逾期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4倍罚息”。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学校偿还原告倪某借款90万元及其利息22万元,于2009年1月5日兑现。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象这种借款案件,白纸黑字,证据确凿,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没有异议,经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是顺理成章之事。但民二庭审判人员发现,近期同类涉及某校借款案达百余件,涉及借款金额达千万元以上。某学校是民办私立学校,因办学不力,管理不善已陷入困境。办学之初,学校董事长董某缺少资金,以个人名义向亲戚、朋友、同事借款建校数额不少,但目前该校固定资产仅有三四百万元,这些债主看学校目前濒临倒闭,故纷纷诉至灌南法院要求董某偿还借款。但涉及借款数额上千万元,其中必有故意逃避债务,弄虚作假之嫌。

  为保护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裁违法行为,灌南法院向县政法委作了汇报,县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经查,董某打给倪某的二张90万欠款条据属双方恶意串通所致,目的是为了从中得到学校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董某、倪某其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故灌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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