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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举办权可转让买卖 广东出台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来源:羊城晚报     2010-1-19 13:31:00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通过并公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广东在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年之后,终于出台了贴近省内民办教育现况的地方法。《实施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亮点

  学校举办权可以转让、买卖

  新颁布的《实施办法》,在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统一规划与规范管理和民办学校举办权与转让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

  其中,《实施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了许多“应当”的职责任务。譬如,《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比起来,《实施办法》的法规条文表述更具刚性。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有具体条文明确规定:“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举办权。民办学校举办者转让其举办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这项条文蕴含意思包括:学校举办权包括财产权和政府认可的举办资质权利;学校举办权可以相关转让、买卖;举办权的转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举办者之间相互转让有优先受让权;举办权转让也可以对举办者之外;转让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并必须合理、合法。《实施办法》使得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趋向法制化、制度化。

  遗憾

  “民校教师入编”未写进条文

  但有民办教育界人士指出,《实施办法》并没有把业界呼声最高的“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编制管理”写入条文,因此广东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仍有其美中不足的地方。

  记者从《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了解到,《实施办法》尽管强调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相关规定关于民办教师的内容仅涉及到: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权利;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公办学校的教龄、工龄合并计算等。然而,《实施办法》关于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可入编的内容则缺失。

  对此,广东白云学院副院长刘剑峰深表感慨:“民办教师编制问题一日不解决,学校里的教务人才最终也只会培养一个走一个,民办学校根本留不住优秀师资。”刘剑峰对于自家学院的教师队伍现况并不讳言:“当学校好不容易培养出讲师、教授,但此时此刻却是学校最战战兢兢的时候———不少教师成为学科领头人物或被评得讲师、教授级别后,他们就只想往公办学校走,而学校领导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人才跳槽、流失。”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董事长贺惠山提出观点:若民办学校失去了优质师资,给民校学生上课的就只剩下退休老教师和毫无执教经验的应届师范毕业生。”

  关于民办教师能否入编的问题,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梁瑞雄也有其独到看法。“民办教育颇如一台戏。有民间资金投资建校,戏有了舞台;而有老师入校执教,这则意味着台上有了唱戏的角。但民办学校教师没有事业编制、学校留不住优秀的学科人才,这舞台上唱戏的大抵也就剩下配角、替补。那么,这台表演又怎能出彩呢?”在梁瑞雄看来,民办学校要有长远发展,务必要让教师进入事业编制。

  声音

  让公校教师捧着“铁饭碗”入民校

  省级《实施办法》无法将“民校教师入编”写进条文,那么各地方可否在其可操作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细则呢?

  深圳市石岩公学校朱文彦对于民办教育人事政策方面提出这样的地方性扶持建议:地方政府应打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人才交流渠道,例如,分配一部分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执教,但同时保留公办学校教师的编制待遇、养老保障,让公办学校教师捧着“铁饭碗”来也捧着“铁饭碗”走,通过这种创新方式,帮助民办学校解决优秀骨干教师引进难、留住更难的问题。

  另有民办教育界人士提出,有经济实力的地市不妨先行先试,让政府直接为民办教师发放事业编制同等待遇的津贴、养老保险金等,让民办学校教师不入编也能享受政策上的阳光雨露,不断提高待遇、增强教师执教信心。

  专家观点

  民校教师入编与上位法相悖

  民办教育界的普遍呼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共享事业编制”最终未能写进《实施办法》。原因为何?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民办教育立法起草组组长张铁明。张铁明指出,国家上位法规条款就已明确规定,只有国民教育中的国有资产公办院校教师才有进入事业编制的资格,而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与公立学校提供教育有所区别,民办学校在校教师不具备事业编制资格,因此《实施办法》若是允许民办教师可获事业编制,《实施办法》则有违上位法。另一方面,张铁明提出,《实施办法》本就是一部省级地方法,内里规定条文必须在全省范围内都适用。“但要是让广东各县级以上政府都承担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编制管理、让所有教师都享受事业编制,这就意味着地方在公、民校教师福利待遇、养老社保等方面都要投入同等的财力,这谈何容易?”张铁明表示,目前广东省各地市经济发展不均,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民校教师能跟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共享事业编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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