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民办职介机构必须有不少于20万元的开办资金、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由相关行政部门监管,防止职介“蒸发”坑骗求职者;严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乱收费等行为,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还所收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