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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校不得与民校联合办学
来源: 台海网     2009-3-3 10:01:00
 

    福建省教育厅日前发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名义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通知明确,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是经省、设区市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联合办学的主办方必须是福建省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名义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坚持依法办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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