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参民”学校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占用或隐性占用公共教育资源、收取高额费用、人为拉大了义务教育的校际差距,种种弊端一直令人不满。而对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家长来说,却是无奈的选择。5月28日,在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上,副省长张平强调,今年要下决心切实解决“公参民”学校等教育热点问题,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市教育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一旦省教育厅政策确定,我市将严格执行。
从教育部门提供的数据看,我市目前有18所这样的“公参民”学校,其中部分学校明显未做到“四独立”,这些学校的在校生人数达到2万人之多,占到全市中学生的9%。也就是说,每11个孩子中,就有一个要花高价学费去读书。而在城区,这个比例更高。
所谓“公参民”,即公立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主要集中在中学阶段,最典型当属“名校办民校”,这种现象在我省已经存在了近10年。“公参民”学校大多是打出个民办学校的牌子,却因为与母体公办学校之间在师资、声誉、教学资源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取得了广大家长的信任,进而成为众多家长为孩子择校的对象。虽然这些学校对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其产生的更多的负面效果却无法忽视:占用了本来已经十分稀缺的公办学校优质资源、收取高额费用、人为拉大了义务教育的校际差距、加重了群众负担。同时,这样的“民办学校”因为分享着母体学校良好声誉的“无形资产”和师资,而使真正的民办教育的发展受到了极大影响。教育乃民生之本,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公参民”学校显然有悖于公平。
新《义务教育法》中,第2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教育部和我省教育部门近日出台的相关规定,也表明要将“全面开展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作为重点。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标准;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山西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按照规定,凡未做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核算、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要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