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福建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批准公办学校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以资金、固定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在2009年年底前剥离。这是省教育厅近日下发的《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
通知指出,公办学校领导不得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兼任行政职务,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应当报公办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该公办学校分校的校名。
通知要求,要建立民办学校政府督导专员制度,由审批机关向所审批的民办学校委派督导专员,对民办校办学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