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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广告失实或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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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1-9 11: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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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在媒体上登广告、散发招生简章须事先进行审批备案。佛山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劳动和保障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对民办教育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行为进行规范,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联合办学广告以承担主要教育任务学校名义发布 联合通知规定,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广告栏、霓虹灯、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张贴、派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习形式、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以及办学许可证号、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都要进行登记。 针对不少联合办学广告内容与实际执教机构差异的争议,新规定提出,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广告,应以承担主要教学任务的招生学校名义发布。
外市、跨区发布广告需出具原审批机关备案手续 据介绍,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发布日的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外市民办学校需在我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应出具原办理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样稿,并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公章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办理发布手续。 民办学校需跨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应向广告发布地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在原审批机关办理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样稿,不需重新再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 外市民办学校需在我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应出具原审批机关办理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样稿,并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我市各区发布招生广告时,不需再重新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条文,新通知表示,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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