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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有偿家教 五成以上受访者表示"支持"
来源:长江日报     2009-12-14 13:49:00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社会争论多年。针对这一社会性难题,浙江、山东前些时候分别拟立法,但立法取向完全不同。浙江的尝试是,既然难禁,不如承认现状,有限度地“放”。山东的做法:有偿家教系社会普遍诟病,应加码“禁止”。上周本报在市民中进行了一次调查——

五成一受访者“支持”

四成八称“不好”或“不现实”

    长江日报消息 对山东拟立法禁止“有偿家教”,这次调查显示,受访者意见分歧很大:五成一受访者表示支持,四成八的人认为“不好”或“不现实”。

    具体情况为:23.84%的人称“好,早就应该立法禁止”;21.46%认为“不好,使学生难以补课提高”;27.07%觉得“不现实”,“禁不了的,立法没大的作用”;27.63%强调“可能现实中会流于形式,但这种态度很有必要”。

    支持立法受访者占多数,也有不少家长担心,一旦严禁,孩子的学习成绩难以保证。“如今中考、高考竞争激烈,班容量不断增大,教师也辅导不过来。不吃点小灶,怎么能行?!”陈女士的话较有代表性。

    有人认为,一张考卷定终身的教育评价制度不改,家教一日不休。对有偿家教进行规范和整治是必要的,不一定要立法。如果立法不考虑有偿家教存在的主客观需求,不兼顾操作性根基,会成为一纸空文。

    记者询问市教育局法规处相关人士,得知我省虽未对此立法,有关部门正在做类似调研工作。市教育局2003年初曾出台《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进行有偿家教或给他人介绍家教生源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情节严重的将被解聘。今年年初,市教育局强调的十大“红线”,就包括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这次在武昌、青山、汉口进行的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713份,其中男性受访者363名(占50.91%),女性受访者350名(占49.09%)。受访者中以20岁—35岁年龄段居多,占40.81%;其次为36岁—50岁,占33.80%;20岁以下占17.11% ,50岁以上占8.28%。

  近三成:是对家教的一种规范

    一成六:会起很不好导向作用

    10月中旬,浙江省政府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这段文字被解读为有偿家教留了个“小口子”,再次将“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话题”推向风口浪尖。

    对浙江的这一尝试,问卷调查表明,28.47%的受访者认为“也是对家教的一种规范”;14.31%的人称“‘有益家教’多方受益,应当鼓励”;12.62%的人说“是一种务实的探索”。15.99%的人明确反对,认为“会起很不好的导向作用”;15.43%的人指出,“在职教师不能一心多用,真有本事可退职当职业家教”;12.34%的人强调“这种口子一开就乱,会严重干扰教学”。还有0.84%的人选择了“其他”。

    在光谷做家教颇有名气的汪老师称,家教火热说明这一特殊的教育市场已形成良好的“双赢效应”:学生得到了知识的补充和拓展,家长满意;教师的知识和能力被认可,促使其在教育科研方面更动脑筋、费心思。“家教是对因材施教的合理充实,早应‘开禁’”。

    有人反对这一观点,指出在国外,比如新加坡,就有在职教师和家教老师之分,严格各司其职。如果在职教师要从事家教,必须辞职。这样既能保证学校教育的质量,也满足了部分学生的家教需求。“脚踏两只船两边赚,不地道,也难以两边都教好。绝不能开这样的口子,这样的导向很不好”。

    有偿家教该“禁”还是该“放”?调查显示,选择“不好说”的受访者占44.74%;主张“有条件地放”的占31.28%;主张“严禁”的占23.98%。

    主张“有条件地放”的受访者强调,教育考评制度不改革,不可能严禁。有条件地放,是对有偿家教的一种规范,可以整合教育资源。

    有赞同“严禁”的受访者说,在中国,有些事必须“一刀切”才能解决问题;否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有关系网,永远剪不断理还乱。

    江苏南京市5年前曾试点对有偿家教有条件“开禁”,要求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必须征得所在学校同意,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不得影响本职工作,限于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从事有偿家教,同时要对学生家教期间的环境、条件及安全提供必要的保证。此外,从教育公正的要求出发,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不得参加国家、省、市、区(县)各级学科性考试、竞赛命题及担任评委。

    这一尝试不久就没了声息。除了争议大,另一原因是做家教是比较私人的事,主动提交书面报告会成为校方重点关注的人物,许多教师也不愿轻易放弃在命题组的地位,因此谁也“不敢为天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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