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绛法院民一庭妥善调处一起合同纠纷案,使得两个幼儿园实现了资产的有效移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入园幼儿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受到教育部门和幼儿家长的一致好评。
新绛县第二幼儿园是2002年按照合作办学构想兴办的教育机构,由王某投资内部办园设备,县教育局选派部分教师的一所幼儿园,对周边居民区的适龄幼儿就学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幼教事业的新要求,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清理“公参民”的有关政策,经县教育局研究由新绛县幼儿园接管第二幼儿园的工作,并对园内资产进行了清查、登记和评估,确定第二幼儿园资产价值十八万余元。
2008年1月,在县教育局监督下,新绛县幼儿园与新绛县第二幼儿园达成移交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县幼儿园给付王某十万元后,尚欠的八万余元在2008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但县幼儿园没有履行协议。2009年5月,王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资产经过评估,且有协议,理应如数偿还;被告认为当时资产评估价与市场价存在较大差异,协议明显不公正,不应再付款。为化解矛盾,法官们一边讲法律,说明移交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应当履行;一边讲情理,说明双方应当互谅互让才能解决纠纷。经过努力,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新绛县幼儿园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七万元,剩余欠款及利息不在追要,原告自愿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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