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式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争议。
数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关于“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的规定,也曾在公众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山东拟出台的法规比较绝对化,倾向于“一刀切”的禁止,而浙江则只反对节假日的“有组织的”有偿家教,而不禁止个别的、分散的有偿家教。尽管如此,浙江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仍公开表示,“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此事比较复杂,禁止‘有偿家教’ 是否可行,还是希望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斟酌。”
在我看来,教育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的犹豫和摇摆,主要缘于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而具体的上位法依据;二是缺乏明确而强有力的法理根据,至少相关各方还不十分明了。因此,无论是执行此前红头文件禁令和将禁令上升为法律,都有点说话没有底气。
的确,笔者查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所有条文,都没有找到与此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甚至根本没有提到“教师兼职”和“教师家教”这些在目前十分敏感的关键词。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在法理上是否说得通,是否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有充分法理基础的,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宗旨和精神实质。具体来说,它基于现代法治条件下“竞业禁止”原则而衍生。市场经济下的竞业禁止,意在防止员工与本单位的竞争。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也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准则。从义务教育教师的实际情况看,“有偿家教”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与教师本职工作内容在多数情况下是完全重合的,这就必然形成对校内教学对象的争夺,影响校内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是在跟学校教育竞争,违背自己的教师职责。同时,也必然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负担,这与国家素质教育的基本导向也是相悖的。说得严重一点,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客观上是在挖素质教育的墙脚,因此这是国家不能容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应当纳入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还应当进一步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