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女大学生在招聘会上面试。随着普通高校扩招,女大学生在其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至2005年全国女大学生已占毕业生总数44%。西南政法大学最近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尽管对于就业歧视,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但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缺失的法律后盾,更多的人面对歧视选择了忍受。 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据媒体报道,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就收到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1021件,其中的多数直指就业歧视问题。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7日颁布的《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本市城镇劳动力又无法满足用工需求时,应当遵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市;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 天津市人事局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规定:男性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体重在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一般在1.50米以上,体重在40公斤以上。身高低于标准值,身体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35%,或过于瘦弱低于标准体重20%的,为不合格?? 这些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见怪不怪的“规定”“办法”,实际已经涉嫌“就业歧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研究员王文珍,曾经参与多部我国劳动保障方面法律的制定,也包括了这部《就业促进法》。他指出,广义上的就业歧视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政策性歧视,比如政府部门或一些地方,在招聘时设置户籍等条件,限制岗位范围;第二,就业服务过程中的歧视,比如职业中介机构存在对应聘者多收钱或不对女性服务等;第三,实现就业过程中的歧视,如用人单位提出的歧视性条件,或者在发布信息过程中存在歧视;第四,职业歧视,指就业后的歧视现象。如晋升、福利待遇、工资及解雇和裁员过程中的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于2006年的5月和10月,就中国的就业歧视现状,在全国十个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以下简称“调查”)。该调查采用了结构式访问、入户调查的方法,计划发放3500份问卷,实际完成3454份。调查显示,认为目前就业领域存在歧视的人,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有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调查还显示,有47.6%的单位没有落实女性怀孕的权益;有36.7%的受访者认为用人单位招聘时有外貌要求。 参与报告研究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邵兴平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公务员招聘中,歧视现象现在比较严重,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公务员法第23条留了口子(除了符合本法条件,具体招考条件由各级招考部门自行规定)。” 比如,在福建省人事厅1996年12月25日发布的《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是这样要求的:无严重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而甘肃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21日发布的《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第九条要求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2003年2月24日发布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二十条规定:齿缺失并列一起三个以上(含3个),不在一起四个以上(含4个)的,为不合格。 3月26日,在“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建设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上,王文珍在听了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调查结果后,表示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让他“很吃惊”。 反就业歧视在中国现实吗? “对于反就业歧视立法,我感觉是一帮学者混饭吃,提出一些新鲜的词语。从我国的就业现状来看,立法意义不大。应聘者最重视的还是职位、薪金等问题,几乎没有应聘者对企业的要求提出异议。现在就是个买方市场,找到工作最重要,没有人顾及歧视。遇到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的,辞职走人就算了,很少有人过多地纠缠。”四川省一省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心主任张田(化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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