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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招聘禁止性别歧视 培训增加就业技能
来源: 北方网—天津日报     2007-4-11 14:41:00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出台方案,就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等做出具体规定: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提高妇女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特别加强对下岗、失业和残疾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与男性工资水平相同。

  本市有关部门将积极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私营企业。把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着力点,实现增效增岗。把社区服务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主攻方向,扩大社区就业容量。同时,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在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继续将女性4050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的重点,同时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单亲母亲、长期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各项促进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拓展公益性岗位并优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女工,促进妇女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此外,本市还将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帮助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乡镇企业,加快中小城镇建设,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日常检查和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开展妇女权益专项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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