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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民法难点解析:关于物权的优先性
来源:北京四联法硕教育      2006-4-11 14:06:00
 
  民法难点解析:关于物权的优先性
民法难点解析:关于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与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其效力,具体来讲: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如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复设定另一抵押权时,优先的效力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先后次序确定。
2、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的例外。(1)他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他物权虽然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是有先于所有权的效力。(2)法律明定了特殊的顺序时,如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优于抵押权的效力。又如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或质权。
物权一般优先与债权,其例外是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与后设定的物权。
民法难点解析:继承权的放弃
民法难点解析:继承权的放弃
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三、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难点解析——缔约责任表解
民法难点解析——缔约责任表解
缔约责任 主观状态 故意:如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过失
  行为表现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义务 先合同义务
  存在阶段 缔约之际
  缔约过错对于合同的影响 不成立
  无效
  被撤销
  成立未生效
  责任形式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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