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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宪法学部分
来源:北京四联法硕教育     2006-4-11 14:09:00
 
  宪法学部分
●选举制度的原则和程序:重点是选举程序。注意区分人民代表的选举和其他选举。
●国家机构:总理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
答案:⑴.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的中央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各个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不存在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各个中央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⑵、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是:①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③总理主席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⑶、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民主基础:国务院属于执行机关,其执行的法律是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总理在决策过程中仍要听取群众的意见;总理的决策要受到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⑷、国务院总理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之一。
●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
7、简述宪法规范的特征。
答:(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5)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二、主观题训练题:
●简答: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见基础班资料5宪法学讲义或串讲班资料㈣第1题)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秘密投票原则。4个原则都要重点掌握,各种题型都有可能〕
答: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
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2.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5个程序都要重点掌握,细节问题也要把握〕
答: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有:
(一)选举的组织
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1.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
2.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三)代表候选人提出
一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二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则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选人数的选举。
(四)投票选举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得当选。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机关。
答:民族自治地方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简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权(重点是1、2、6)。
答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主要有:(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权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3)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5)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简述我国的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答案: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有依照基本法参加有关外交谈判、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权力;签订国际协议的权力;与外国互设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权力;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5)其他方面的自治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当地永久居民组成;保持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在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由特别行政区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准个人、法人或者团体使用或者开发,其收入全部归特别行政区支配;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再对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的货币体系独立,其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使用的语言文字,除中文外,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分别可以用英文和葡文;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外,还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七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可能出简答或分析)。法治原则(表现)。责任制原则。
答案: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有:
⑴.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①在意志代表方面,全国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②在权限划分方面,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③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④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⑤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中央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诱的情况。
⑵.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①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能够于法有据。②中央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成果亦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也即有法必依;特别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做依法行政的模范。③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中央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便无所谓法律,更谈不上法治了。
⑶.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责任制原则的表现:①全国人大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③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④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等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除上述三项基本原则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它们都是宪法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应当遵循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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