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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难点解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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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四联法硕教育 2006-4-11 14: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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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难点解析(自首) 刑法重点难点解析(自首) (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制度是依据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立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的功利效果,即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预防犯罪。自首制度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感召和激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减少犯罪;也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还有利于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功能,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三)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对自动投案的正确理解是:首先,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其次,必须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也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所致。当然,如果并非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主动,而是在亲友规劝并陪同下归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强送归案的,也可以认为是自动归案。再次,犯罪分子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某一具体而特定的犯罪。最后,犯罪分子还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另外,下列行为不能理解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又逃匿、隐藏的;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或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此正确理解是:首先,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违法行为或是不道德行为;其次,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即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 (四)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主体条件。是指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三种人: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客观条件。必须如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五)关于自首的认定,应注意两点。 一个是对于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人必须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另一个是对于数罪的认定。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成立全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异种数罪中的部分罪行的,则就供述的部分成立自首;若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供述的程度具体确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六)对于过失犯罪,其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自首的成立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七)对于自首犯的处罚,我国刑法67条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八)必须正确区分自首和坦白的界限。二者具有某些共同之处,如都以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犯罪人在归案后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人都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是从宽情节等。同时,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如:自首是在自动归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而坦白则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比坦白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情节,而坦白则是酌定的从宽情节,前者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等。 刑法重点难点解析(累犯) 刑法重点难点解析(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设立累犯制度,并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设立累犯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有一罪为过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我国刑法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说明故意犯罪是我国刑事制裁的重点。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都不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后罪若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或赦免之前,或者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后,则均不构成累犯。对于缓刑和假释来说,若后罪发生在假释和缓刑期间,均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消缓刑和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若发生在假释期满之后的5年内,则构成累犯。发生在缓刑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均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期满,原来的刑罚就不执行了,从而也就没有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体现了归危害国家安全的特殊累犯较之与一般累犯更加从严处罚的精神。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和后罪均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一项不是,都不构成特殊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均不受制。 (2)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殊累犯。此外,我国刑法对于因犯走私、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受刑罚处罚后,又犯此两罪的,也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的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和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刑法重点难点解析(减刑)
刑法重点难点解析(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实质条件则不同。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根据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3、接受教育改造;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有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78条规定,具有下列表现的条件之一的,构成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减刑的实质条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2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减刑,应从严把握;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减刑,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减刑后的最低刑期。根据《刑法》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不能少于12年(不包括死缓2年)。对于与减刑的限度密切相关的诸如减刑的幅度、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等问题,都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严格把握。 刑法重点难点解析(假释) 刑法重点难点解析(假释) 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教授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我国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立了假释制度,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若是法条分析题,此点要答出) 根据《刑法》8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须符合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和实质条件。 (一)对象条件。是指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则因为性质、执行方式、或者无意义或无必要等因素而不适用假释制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二)限制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假释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刑法》81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10年以上;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缓2年)。至于减刑的间隔时间要求和起算日期都应当严格依法。 如果有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刑法》82条规定,对于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非自残性的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 此外,我们在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2、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假释,应依法从严把握;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了法定的情形以外,对于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别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别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1)主观特征。是指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首先,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既可以是故意或过失的意图,既可以是单一或概括的意图。其次,该犯罪意图支配或派生出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既可以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也可以包括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过失。 (2)客观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即受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具体罪过,必须体现于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之中。 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一般来说,这一个危害行为也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 (3)法律特征。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 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原则 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断原则(而非从一重处断,即使特别法的处罚比普通法轻,也要按特别法处罚) 它们的区别:1.法条竞合一般是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一个罪过,一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一般是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数个罪过,几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注意这是一般的情况)2.法条竞合是因为法律的交叉或包含规定;想象竞合并没有法条的这种关系。3.法条竞合的数罪有交叉或包含的关系;想象竞合的数罪没有这种关系。4.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罚原则; 如何答好刑法法条分析题 如何答好刑法法条分析题 刑法法条分析题,一直是刑法考试中的重点部分,法条分析题所占分数多,而且比较难。如何正确答好法条分析题呢?我们说任何事物都是有着规律可寻的,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些解答刑法法条分析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通常,回答刑法的法条分析题一般遵循以下5个步骤: 1、回答该法条是关于何种罪的规定; 2、说明该罪罪状属叙明罪状、空白罪状、还是其他罪状。 3、依据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法条,阐述一下该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4、解释法条中涉及到的一些概念; 5、确定此种犯罪的法定刑的类型,我国刑法中大部分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总之,法条分析题一般考的是刑法分则各罪的构成特征,只要抓住了回答问题的方法,依据以上步骤,我们说法条分析这部分的分还是可以轻松拿下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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