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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门”引发法律、道德双重反思
来源:和讯网     2008-12-9 17:02:00
 

  两层法律法规不一致,全国30余家出版社陷入投稿索赔诉讼——

  “投稿门”引发法律、道德双重反思

  近日,缠绕出版界多时的“投稿门”事件有了新进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戴捷的投稿索赔诉讼,判决复旦大学出版社胜诉。虽然这场官司最终是出版方胜出,然而此次“投稿门”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过程则引发法律、道德方面的双重反思。

  据了解,“投稿门”的主角为现年66岁的戴捷,他于2007年起先后将其所撰《法庭攻守》、《开花的鹅卵石》、《弃母奇遇记》、《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等打印文稿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当代世界、机械工业、珠海、中国民主与法制、复旦大学等30余家出版社投寄。在满六个月未收到回音后,戴捷立即以出版社违反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为由,向出版社所在当地法院起诉,索赔5000至8000元经济补偿费及1000至2000元差旅费。目前,先后有机械工业出版社、当代世界出版社、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或以庭外和解或以判决形式向戴捷支付了5000至8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费。几乎是全国出版界集体遭遇了“投稿门”陷阱。

 戴捷针对复旦大学出版社的投稿索赔诉讼在一审判决时,他还是胜诉的,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时复旦出版社胜诉。记者为此采访了该案诉讼代理人、复旦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张永彬,他告诉记者,这其中牵涉到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和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审判机关追求司法公正的执法理念的结果。我国的出版法有三个层次,最高一层是法律范畴的,如《著作权法》,第二层是行政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如《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即原告戴捷所提出诉讼的依据,其中第16条的规定确与1991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40条的规定内容相同,当时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即是依据其上位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0条作出的。然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2002年8月由国务院重新修订过,并鉴于其中第40条规定的有关作者投稿的相关内容的不合理及不科学性而予以明确删去了,但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却没有及时废止,形成了两层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复旦大学出版社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作为上诉理由,终于赢得胜诉。

  在法律漏洞之外,此番复旦大学出版社还有一个新的上诉理由:恶意索赔!张永彬告诉记者,戴捷是在2007年3月份寄来稿件的,6个月才过去没几天,10月8日他就一纸诉状告到法庭,时间太过凑巧。张永彬想到其他出版社也可能会出现此情况,于是上网查到了当代世界出版社所陷入的相同案例,随后又先后查到了珠海出版社和机械工业出版社的相同情况,证明戴捷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一稿多投,且均在六个月后起诉,其用意不在谋求出版,而是借投稿之名,钻法律空子,牟取不当利益,系恶意诉讼。同时,另一家深陷“投稿门”的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戴伟则告诉记者,法律出版社曾于原告投稿后5个月时联系过作者,但戴捷电话拒听,退稿快件拒收,6个月后却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实属恶意。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戴捷本人,对此他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这个案件的意义很深,上海地区的‘投稿门’官司虽然打胜了,然而各地出版社依然有可能败诉。”张永彬表示,他已将复旦胜诉的依据等证明材料主动提供给其他出版社,这样做不仅是为了维护30多家深陷“投稿门”事件的出版社,更是为了将来可能因类似恶意投稿行为而引发的不合理赔偿做出努力,“一旦戴捷的行为得到了法院支持,别人就会效仿,法律的公平性就会遭到挑战。”除此之外,张永彬表示,“投稿门”事件是个典型,暴露出了法律上的缺陷,他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引起重视,将不合理的法律条文废去,以避免日后此类事件的重演。

  据悉,复旦出版社的胜诉已引起了陷入“投稿门”其他出版社的关注。法律出版社戴伟告诉记者,他们与戴捷的纠纷正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出版社方面已经收到复旦的材料,发现原告至少有同一稿件投到6家出版社的证据,所以他们非常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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