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市工程公司特困职工王典明的三个儿女齐上本科线,其中两个女儿考出了500分以上的好成绩。据估算,如果三兄妹全部上大学,需要再支付十多万元,这对于王典明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7月17日《中国青年报》)这条新闻,让笔者想到了另一个问题——计划生育。
我国是1980年开始提倡计划生育的,1982年3月13日,计划生育政策正式被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按正常推算,现在参加高考的学生,大多应在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出生的,王典明的三个儿女也不会例外。
王典明家庭的“特困”,是否与超生有关,笔者不得而知,但超生家庭出现贫困考生的现象却带来一个问题,即超生家庭贫困生该不该受资助。
曾有人撰文指出,对超生家庭贫困生的资助,容易在计划生育政策上给人以误导,是对不执行计划生育者的变相支持鼓励,超生家庭及其子女就该“自作自受”。也有人建议,资助贫困生勿忘计划生育导向,应集中有限的社会善款,优先资助那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贫困生。
应该说,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却忘记了一个基本道理:人权优于其他权利。每个人都无权选择自己的父母、出生、家庭环境,只要来到这个世界,就应享有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因贫困接受资助,是这些贫困生的权利之一,他们不该因其父母的过失而受累及,被剥夺受资助的权利。就是说,虽然父母违反宪法“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负担,但我们不应搞“父债子偿”。资助寒门学子,不管他们是否为超生子女,不管他们是什么原因导致贫困,资助他们是无条件的。
同时,笔者也不认同资助这些学生就是鼓励多生超生的观点。对于有资助贫困生爱心的人来说,他们当然有权选择资助什么样的大学生,但社会慈善机构和捐资助学的组织者,不应搞超生身份甄别,这是慈善的本质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过去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计划生育能否落实,提高人的素质是关键。如果超生家庭子女接受了高等教育,接受了先进的社会理念,他们应该会提高少生优生的自觉性,甚至劝阻其兄弟姐妹少生,并会影响乡邻的生育观念,这样的人多了,一个地方的生育观念也会得到改善。从这一点上说,超生家庭的寒门学子,更应受到社会资助与恩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