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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专业硕士遭歧视暴露研究生教育弊端
来源:大众报业     2007-4-26 9:14:00
 
       针对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系统在录用人员时提出的“录取法学硕士研究生且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条件限制,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就业歧视”,呼吁代表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放弃这一歧视性要求。(4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司法机关在录用人员时对硕士研究生提出本科专业教育背景的特殊要求,的确涉嫌就业歧视,有些不妥。但笔者还认为,跨专业法学研究生就业时遭歧视,还仅是问题的表象,它其实暴露了我国跨专业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弊端和教育质量的尴尬。
  这里所称的跨专业法学研究生,是指本科阶段为非法学专业、研究生阶段考入法学专业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在国家设置的、只能由非法学专业学生报考的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为什么一些司法部门录用人员时提出本科的法学教育背景呢?说穿了,是用人单位对跨专业法学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不信任。
  严格来讲,法学研究生教育应该是本科法学教育基础上的深造和提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研究生必须而且只能从法学本科学生中招考,但它却要求学校在招生后必须实施分类教育,因材施教,即首先要让本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补课”达到法学本科教育水平,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跨专业法学研究生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水平。
  而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却是另一景象:无论本科阶段是否法学专业,只要是同年级的法学研究生,都进行同样的法学专业教育,一般是相关学科的教师进行一些专题性介绍,而不再进行系统性的法学基础教育。显然,这种教育模式是以法学本科教育为基础而设计的,并没有照顾到跨专业的学生。因此,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的跨专业法学研究生,其知识结构往往是残缺不全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跨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可能有名无实。这恐怕是一些司法机关要求本科为法学专业的原因所在。
  其实,跨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与美国的法学学生没有可比性,更不应得出本科阶段专业教育背景与法学教育质量无关的结论。因为美国的所有法学本科生都来自于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这为他们接受法学教育提供了同等的基础即大家都没有法学基础,而美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方法也是按照这一水平设计的。
  看来,改革目前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模式已势在必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类似问题不仅存在于法学专业,其他专业特别是文科专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虽然就业歧视并没有在其他专业明显地暴露出来,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同等条件下“本硕专业一致者优先”在就业中是个普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一些细节亟需进行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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