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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被伤害,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来源:四川在线     2007-4-24 9:09:00
 
       未成年学生受其年龄、知识及社会阅历等影响,自我防护能力差,即便在中小学校园内,他们也难免受到伤害。校园伤害案发生后,学校往往难辞其咎。那么,学校在哪些情形下应对校园伤害案承担责任呢?我们本期将作一介绍。

  责任一:

  教学设施不得有瑕疵


  案例:2006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双手扶住走廊栏杆,右脚跨在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点评:学校对教学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严格的保证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教学楼走廊的栏杆仅0.93米高,不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关于栏杆应达到1.1米高的要求。虽然被告修建此教学楼时上述标准还未出台,但案发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等早已实施。被告没有依法对照上述“国颁”标准检查校舍的安全性,对栏杆高度未达标的瑕疵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补救、防范措施,以致该教学楼对不特定的未成年小学生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原告之子不幸坠楼而亡。对此,一完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责任二: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的手舟骨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军军年幼贪玩,逃学上网,作为班主任的唐老师本应对他进行耐心批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他认识到错误,逐渐改正缺点和不足。但唐老师却对他实施体罚,以致军军受伤。由于唐老师系学校工作人员,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他体罚军军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责任三:

  安全管理义务不可少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四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亦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由于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中小学生负有更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当年幼的小波在高坎边拾柴时,不可能充分预见到自己正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而学校老师对此未能立即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学校对小波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四: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场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又该刘颖射击了,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谁料“叭”的一声,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教学对象为年幼贪玩的小学生,这就更加重了学校的管理之责和对身处校园的小学生人身安全的特别保护义务,但当刘颖、华小刚课间在学校操场实施以弹弓射击石子、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都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时,学校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劝阻,结果导致华小刚受伤,学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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