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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科补考学校不发证书 学生状告母校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07-3-12 10:00:00
 
   (记者 车文斌) 因4门功课补考,大学生黄某毕业时,最终没能获得学校授予的学位证书。昨日,记者了解到,武侯法院开庭审理了4起状告母校不授予学位案。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起诉:补考四科不给学位

  黄某是成都某高校2000级工商管理专业本科班的学生,去年7月从该校毕业至今,他都没拿到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法庭上,他的代理律师说,黄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校方就应当将黄某的相关资料报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并依法授予其学位。

  但校方却以黄某重修科目超过4科为由,拒绝授予黄某学士学位。黄某认为,校方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校方授予学位。

  无独有偶,该校另3名学生或因4科补考,或因涉嫌在考试中作弊也未获得学位。法庭之上,他们的代理人都认为校方不授予学位违反了《学位条例》。

  学生:学位授予是行政许可

  庭审中,法院能否审理高校学位授予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学生认为,学位授予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非高校内部的学术自由范畴。“高校是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这是一种行政职权,而且,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并非老师与学校之间的上下级内部行政关系,而是一种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而,学位授予行为是一种教育行政许可行为,法院可以受理这类行政纠纷。”学生方的代理人振振有词地说。

  学生认为,该校制定《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补考者”和“考试(考查)有舞弊(含协同舞弊行为)者”学校可以不授予学位,这些规定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学位条例》内容有冲突,不具有效力。

  校方:学术自由学校有权作主

  校方的代理人则反驳称:《学位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高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才能获得授予学士学位,黄某等学生没有获得学位,是因没达到学位授予的标准,因而,学校不授予学位是正当行为。学校还认为,学位授予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而涉及到学术自由问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介入学位授予问题实际上是对学术自由的干预。据此,校方代理人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位问题不宜由法院进行审判。

  鉴于我国法律对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学位授予”纠纷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法院宣布休庭,并将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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