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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欢迎这样的争鸣和探讨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2009-5-26 9:05:00
 
  编者的话
  2008年6月24日,本报在法制版“执法者言”栏目中,刊发了四川省通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刘永涛的《处罚噪声案件警惕程序违法》一文。
  文中谈到某县法制办对县环保局处罚某建筑施工单位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行政处罚过程中采用的是先调查(监测)后立案的方法。县法制办要求县环保局对此类行政处罚案件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先立案、后调查取证的规定,否则将认定为程序违法。
  作者对此提出“环境行政处罚可以在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前提下,在执法程序上做适当的变通”,建议“处理此类案件,环境执法人员既要把握噪声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又不能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发现其确实违反规定后迅速立案,让立案时间与调查取证时间同为一日较为妥当”。
  同年11月11日,法制版刊发了山西省阳城县环保局白露红的《噪声案件先保存证据不违规》一文。此文认为,证据法学中的“证据保全”一说足以使环境执法人员在此类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后,法制版又于2008年12月11日刊发了刘永涛的《正确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一文,文中对白露红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虽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都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但是,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实施程序和方法来看,环保部门在夜间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数据进行及时抽样并监测,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抽样取证措施”。
  “话不说不明,理不辩不清”。我们愿意提供这样的平台,让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在碰到具有共性的执法问题时,在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存在困惑和分歧时,都能在此各抒己见。我们希望能通过这样的争鸣和探讨,使大家的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得到共同提高。
  此外,就文中探讨的焦点问题,我们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境法专家王灿发。
  王灿发说,对于夜间施工噪声,即使先期没有立案,也没有接到投诉或举报,是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也可以现场进行监测和取证。现场检查是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而这种情况既不算证据保全,也不是抽样取证。
  王灿发认为,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就要收集违法证据,对超标噪声这种稍纵即逝的违法现象,监测数据最好让当事人签字。如果当事人不肯签字的,让周围居民进行见证也可以。对于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现象,执法人员可确认违法行为并现场收集证据,再按程序批准进行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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