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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将庭审搬进大学校园
来源:泰州日报     2009-12-11 13:26:00
 
    昨天上午,泰州中院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搬进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庭审结束后,法官与大学生面对面交流,学生们直呼这种形式的 “课堂”新颖独特,受益匪浅。

    90后小伙失手刺死他人

    受审的小刚(化名)是一位90后,四川达州人。3岁那年,小刚的父母离异,他便与母亲相依为命。今年4月,小刚跟随母亲来到靖江,在靖江生祠镇某制衣厂打工。

    7月15日,小刚发了1500元的工资。他寻思着,还有半个月就是自己20岁生日,他还从没给妈妈买过一件衣服。那天发了钱,小刚特意请了假,带着女朋友一起到母亲打工的建材厂,想带她去买件新衣裳。

    刚到那,小刚就看见母亲坐在出租车上,准备去医院看病。原来,小刚母亲与厂工人黄某发生争执,被他踹了一脚。从医院回到建材厂后,小刚找到黄某理论,并要求对方向母亲道歉。

    可当时,在一旁的厂管理人员于某非但没有劝解双方当事人,反而是径自上前扇了小刚一个耳光。被激怒后,小刚掏出刚买的一把水果刀刺向于某的左臂。

    岂料,这一刀刚好刺破于某的腋下动脉。因失血过多,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官当庭讲解量刑过程

    庭审时,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控方认为,小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辩方则认为,小刚有自首情节,同时,于某的死亡不排除有救治不及时的因素,因此应当判小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个小时的庭审时间,控辩双方唇枪舌剑,辩论十分激烈,现场100位学法律的大学生受益良多。如何给小刚量刑也给在场的大学生们出了一道难题:小刚的伤害行为导致一人死亡,其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呢?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详解了量刑的过程:“本案中,小刚犯罪情节一般,犯罪后主动自首,首先应当排除死刑。小刚因一时冲动犯罪,且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也排除无期徒刑。小刚的行为致人死亡,犯罪后果十分严重,此外,他在赶往医院途中购买了作案用的工具,尽管他辩称是买给女朋友削水果用的,但从该刀的尺寸以及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来看,他为斗殴做准备的意图很明显,因此,小刚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综上,合议庭最终是选择了有期徒刑15年。”

    庭审每年进校园四次

    南师大泰州学院法学院07届学生凌宇轩说:“与课堂上、书本上的知识相比,现场的开庭学习更真实,能带给我们更多的启迪。这次庭审,既是一次法律知识的实践,更是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小刚的案件提醒我们,遇事不应意气用事,而应当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庭审结束后,很多同学饶有兴致地向法官提问,包括如何定罪、量刑的标准以及如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等。法官也从实践的角度一一给予解答。最后,审判长还给旁听的大学生留了 “家庭作业”:为何被告人小刚没有被判故意杀人罪,请大家回去思考。

    据了解,为推动学校法学教育,日前,泰州中院与南师大泰州学院签订院校共建合作协议。每年,泰州中院将选择4个典型案件在南师大泰州学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向该学院提供法院的审判信息和典型案例。

    此外,泰州中院将成为南师大泰州学院教学实习基地,该校优秀学生会有机会到泰州中院进行专业见习、教学实习和毕业综合实习。泰州中院也将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给予实习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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