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行大学校园内,意外被从教学楼上落下的玻璃砸伤,23岁的山东籍男子将该大学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日前,案经两审,法院最终驳回被告大学的上诉,支持伤者的索赔诉求。
法院经审查明,2005年5月7日晚,23岁的原告韩某经过被告本市某大学主教学楼附近的水泥过道时,被从楼上突然坠落的玻璃击昏,造成韩某鼻面部受伤,鼻骨暴露,一颗牙齿掉落。韩某经治疗出院后,脸部仍留下明显疤痕。因认为受到严重损害,并可能对今后的就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韩某将该大学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大学认为,韩某并非学校学生或工作人员,未经登记擅入校园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此外,被告提出,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大学主教学楼玻璃坠落,造成原告韩某面部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经登记进入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被告大学系该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履行其应尽的管理义务,原告韩某虽未登记进入该学校,但该行为与其受到人身损害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此外,被告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因诉争事故发生在2005年5月7日,而2006年5月7日为法定休假日,故原告韩某于2006年5月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诉求。其后,被告大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颖 郭学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