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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前在校门外被撞伤残 学校被判免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7-4-4 10:32:00
 
    8岁的小学生王某在学校门前被一农用车撞成重伤。在肇事车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学校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泾县黄村镇中心小学不承担责任;车主陈国林3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物质性经济损失10.3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车辆被挂户人左正满负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系泾县黄村镇中心小学学生。2006年3月10日早8时许,王某赶到学校将书包放到课桌上后,见离8时30分上课时间还早,就准备到外面玩一会再回校上课。正当王某横穿学校门前的公路时,与一辆牌号为皖P41864的农用车相撞造成重伤。王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侧枕部幕上幕下硬膜外血肿、原发性脑干损伤、气颅、颅骨骨折、头皮血肿、颅底骨折。经鉴定王某因颅脑损伤遗留中度智力障碍,评定为6级伤残;单侧轻度面瘫,评定为10级伤残。该起事故共造成王某治疗、护理、交通、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3.96万余元。

    驾驶该农用车的是泾县黄村镇景星村村民陈国林,而该车原系泾县丁家桥镇村民左正满所有,转让给陈国林后未办理变更手续,一直登记在左正满的名下,且该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另,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陈国林驾车通过事发路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是引发事故的一个原因。王某横穿公路时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是引发事故的又一个原因,双方负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次交通事故是上课之前在学校的大门外发生,既不在特定的正常教学时间内,也不在特定的学校管理范围内。因此,被告黄村小学在此时间和空间内对王某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对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国林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以化解营运风险、保障受害人权益,但未投保,其应在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万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因未注意避让车辆,自身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陈国林的赔偿责任,故对王某超出5万元的损失部分,由陈国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该车转让后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视为被告左正满同意该车挂靠在自己的名下,故其作为被挂户人应与车辆实际所有人陈国林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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