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香港城市大学按照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为学校核定的学费标准,对修读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进行收费。学费不含书本费和其它杂费。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每年都会检讨和审订学费标准。香港城市大学的学费也会每年检讨,可能按年有所调整。
第二十八条凡获录取入学的学生,都必须缴纳学费(内含留位费--参见第三十二条)、住宿费(参见第三十一条)及其它杂费(杂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目前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规定非本地学生来港修读获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的最低学费为港币60,000元(1个学年)。
第三十条香港城市大学2007年度本科基础年课程的学费为港币60,000元(1个学年)。
第三十一条香港城市大学2007年度本科生住宿费按学期收费,标准如下:(1)每人港币4,840/学期/双人间,或每人港币7,260/学期/单人间;(2)每人港币3,000/暑期/双人间,或每人港币4,500/暑期/单人间。香港城市大学每年都会检讨和审订住宿费标准。因此,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按年有所增减。
第三十二条考生必须在收到香港城市大学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照本校规定的时限和方法缴付留位费(港币10,000元)。留位费一经缴付,不得退还或转让。如新生不按指定的时间缴付留位费,当自动放弃录取论处;不依照指定日期到校注册入学,或于注册入学后退学者,当放弃录取或退学处理;已缴付的留位费一概不予退还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考生需另行预备在港期间所需生活费用。详情可参阅香港城市大学内地招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