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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办学管理有新规
来源:海峡网-厦门日报      2007-3-5 16:21:00
 

      本报讯(记者佘峥)今后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退费方法,发布的广告事先要备案,自行招收非学历生只能发放“学习通知书”——省教育厅昨日转发了教育部出台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从2月10日开始生效。

  《规定》针对的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报“家有读书郎”在线聊透透(http://sz.xmnn.cn)今日全文刊登这个《规定》。

  《规定》有几点引人注目。一是资产问题,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否则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二是分支机构问题,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是校长问题,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是学历招生问题,要求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五是广告问题,《规定》明确提出,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同时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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