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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促进就业,政府责任至关重要
来源:工人日报      2007-3-6 16:06:00
 
 ■国外就业立法

  用法律手段促进就业

  关力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对就业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目前,促进就业已经普遍成为各国政府施政纲领的中心内容,甚至成为总统竞选的重要砝码。伴随着就业问题的日渐突出、就业工作的日渐重要,促进就业立法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展开。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理应更加重视促进就业立法。

  有关专家介绍说,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促进就业立法的形式大致有三类:

  1.促进就业立法的内容见于综合的劳动法典之中,如《法国劳动法典》、《德国社会法典》。

  2.对就业促进的内容进行专项立法,如《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秘鲁就业促进法》、《西班牙就业法案》等。

  3.将促进就业的具体内容分散在不同的专项立法中,如美国的《综合就业与培训法规则》、韩国的《就业保障法》等。

    西班牙上世纪80年代后,西班牙政府积极调整政策,制定了《基本就业法案》。主要措施是中央政府将就业权力下放,只制定就业方针和政策,地方负责具体事务。

  2003年,西班牙政府在修改完善原有的《基本就业法案》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就业法案》,提高了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促进了政府机构间的合作,增加了失业者的就业机会。英国

  英国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口等实行就业歧视。

  在英国,就业法与劳动法这两个概念可以通用。英国促进就业的立法渊源于不同的法案之中,主要包括:《反就业歧视法案》、《教育法案》、《就业和训练法案》、《就业保护法案》、《取消限制法案》。俄罗斯

  1996年4月20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之后,从1998年到2003年间,不断进行了修改。

  《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有七章,包括:总则、公民在就业方面的权利、在就业方面的国家保障、居民就业的调节和组织、雇主参与保障就业、社会保障和补偿、监督及违反本法的责任。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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