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两个堂弟在县城读小学,比我小几岁,我读中学时候,就经常听到婶子抱怨说一年给两个弟弟的老师送东西都要花好几百块,不花还不行,怕别的家长送了,两个堂弟不被老师重视,要影响学习成绩。那个时候主要是教师节和新年,婶子说,还在只有两次,要是多了就惨了!从送的东西看,那个时候还不是很时兴送钱,一般都是买东西,很明显,婶子送礼和我爸爸妈妈给老师送东西已经不是一回事情了!
现在,家长给老师送红包算不算是教育行业的“潜规则”呢?这样的事情在中小学几乎是普遍存在的,而到了中学主要发生在成绩好一点的学生身上。现在一般都是直接送红包了,从几十元起步,多少不等!
不排除有个别家长是出于一种很朴实的情感来的,但是可以说大多数家长现在都是一种相互攀比和影响,从他们心里说,和我婶子送礼的想法差不多。不是自己想送,如果自己不送而别人送了,自己的孩子肯定要吃亏。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试想,老师拿了家长的好处还可能保持一颗公平的心去对待学生吗?
有的老师可能会说,我不收就是。道理很简单,实际上现在很多家长并不是直接来学校,而是通过贺年卡、信件等形式把钱藏在里面,要孩子把红包转交给老师,老师还真的搞的来不好处理。你实际知道信封贺年卡里面藏的是钱,你不收吧,还不好给孩子解释,很多小学生肯定还不懂大人的游戏规则啊,是不是老师不喜欢我啊?我爸爸妈妈送的贺年卡都不收呢?退一步说,不收也不好给家长交代,家长说,你不收是不是看不起我的孩子啊?
从廉洁自律的角度看,教师收取红包算不算受贿呢?一般来说,教师伸手要红包就和医生要红包官员要红包一回事了,肯定是行业腐败行为。很多地方的教师行业规则都规定了教师不能收取家长的红包。应该说教师伸手的还是很少的。可是这个问题是不是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受贿案件时候遇到的情况那样:要区别对待一般礼节性往来和受贿!
附: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了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