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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求职者10日内需“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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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星辰在线 2007-4-5 15: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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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至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含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据介绍,用人单位10日内确定录用求职者,并自录用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续延劳动合同或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劳动合同续延或依法终止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或双方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变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区(县)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到实际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另外南京市劳动监察人士介绍,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劳动部门将依法查处。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社会保险,才可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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