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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腻总比福利多 “十一”加班工资你拿到了吗?
来源:人才市场报     2005-10-13 10:34:00
 

  “十•一”长假,许多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仍需加班,那么,在节日里辛苦加班所得,能如数拿到么?近日,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列举了今年以来查处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几种表现形式,提醒广大劳动者,警惕加班工资猫腻,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还特地对一些问题进行了点评。

 
  加班工资猫腻多

  据统计,今年1—9月,上海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查处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单位1847户,为劳动者追回加班工资3000多万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沪上一些用人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中,主要存在以下五种形式的猫腻。

  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

  普陀区某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为690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在计算这些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483元来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以此来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是,如果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而上述的某贸易公司认为,既然是正常出勤工资的70%来计算,而这些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是690元,他们的加班工资当然是按照690的70%来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了。这家公司的操作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2、单位自定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

  一些单位无视相关规定,老板说加班工资怎么发就怎么发,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数额往往低于法定标准,等于变相扣克加班工资。例如,奉贤区的某木材加工厂规定,本单位职工工资为1000元,如果安排加班,那么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从管理人员到一般劳动者概莫例外。单位觉得这样的做法非常公平。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月工资1000元,其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1000×70%÷20.92÷8×150%≈6.3元。如果月工资为2000元,那他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就应当为2000×70%÷20.92÷8×150%≈12.6元。而一些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办法看似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而且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3、以调休的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资。

  一些单位认为,在休息日加班的,只要在其他时间调休了,就等于补足了他的休息时间,而总的工作时间并没有增加,以此为理由不发加班工资。例如,黄浦区的某商场对于所有加班的营业员均实行调休制,营业员在休息日上班的,公司发给调休单允许营业员在后面的工作日进行调休。但是,在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十月一日、二日和三日,以及春节期间,公司对于加班的营业员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营业员彼此之间只好希望自己在过节时不要被安排到加班。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4、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有些单位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六天”或“七天”工作制为理由,不支付加班工资。例如,宝山区的某铜材厂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实行“作六休一”的作息制度,员工每周正常出勤6天,每天8小时,周日休息。如果因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在周日加班的,公司对周日加班的劳动者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公司认为自己是依劳动合同办事,不存在“任何问题”。

  专家点评:

  目前,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当休息两天。像上例所述的情况,即使劳动合同上有约定,该约定也是违法的,因此约定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员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5、错误折算加班工资。

  还有些单位为了压低加班工资,在计算方法上投机取巧。例如,闵行区的某服装厂因为生产季节性较强,定单时间要求又紧,因此常常发生加班现象。为了降低因加班带来的用工成本,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即利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30×300%,使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得出日工资标准,再除以8,则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乘以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可以得出劳动者应得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像上例所说的情况,其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单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长假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在7日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与休息日有什么不同?

  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计算加班工资时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十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否适用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怎样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因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劳动法》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者维权热线:12333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今年以来查处“欠薪”、“欠保”案件的情况,从行业来看,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欠薪情况最为严重;从地域分布来看,郊区的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比市区更为集中。闵行、浦东、嘉定、宝山、徐汇、黄浦六区的“欠薪”“欠保”单位最多。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希望用人单位增强法律观念,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劳动者应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一旦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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