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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研究生因“强行亲热”女友被学校严重警告
来源:华商报     2007-3-28 9:40:00
 
        本报咸阳讯(记者 杨怡)因谈恋爱“亲热”未遂,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高某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3月26日,省教育厅作
出了处理意见:认为陕西中医学院的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撤销学校给予高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要求该校对高某重新作出处理。

  证据不足 程序不当

  2006年2月16日下午,陕西中医学院研究生高某同该校学生李某相识,并于第二天同行前往西安,二人在一招待所登记房间,因高“强行”要和李某有“亲热”举动,学院于2006年12月28日给予高某严重警告处分,这意味着高某的研究生学位将被取消。

  高某于2007年2月7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要求校方撤销处分决定,并赔偿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2万元。3月26日,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研究认为:1.陕西中医学院对申诉人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除当事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支持,证据并不充足;2.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规定设置相应条款,赋予学生陈述和申辩权,本案例中被申诉人陕西中医学院并未给予申诉人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理时程序明显不当。《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处分下达之前,应先将处分决定意见书书面通知被处分学生,且处分学生必须签字”。学校在履行管理职责时,设置处分条款,在实际执行中,也应严肃履行自己设置的程序,遵守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

  当事人要求还他清白

  省教育厅认为,陕西中医学院在高某违纪一事中,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但高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属于申诉的审查范围。

  省教育厅决定:1.撤销《关于给予高××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2.被申诉人陕西中医学院对申诉人高××重新作出处理;3.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要求。

  据了解,在这份决定下发之前,省教育厅已与陕西中医学院进行了沟通,该校在当日收到了这份决定。昨日下午,校学生处一位姓年的处长表示,学校领导已经收到了教育厅下发的决定,至于学校如何答复,要等今天研究后再说。昨日,高某对记者说:“我的要求非常明确,首先学院要尽快撤销对我的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其次,我不接受任何处分,必须还我一个清白。”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从法律程序上讲,校方应尽快将省教育厅的决定公布于众,以消除影响;名誉权的损害赔偿不属于行政审查范围,属于民事调整范围,高同学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如果校方继续对高同学作出处分,我们将继续申诉,直至申诉到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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