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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学校是违法行为
来源:南方网      2005-9-27 7:53:00
 

  9月24日早上,广州市海珠区康乐中学被一堵宽过5米、高约1.5米的围墙封堵。砌墙堵门的是现在学校办公楼和操场的业主,封堵的理由则是因为租赁方和学校产生了纠纷。校方在2004年3月与旧业主签订了为期三年半的办公楼等场所的租用合同。当时一个月的费用是11.5万元左右,不久,这些场所的所有权易主,对方希望一个月的租金涨到17万元,而“双方从今年3月份一直磋商但都一直没有谈拢”。记者还采访了业主之一的林先生,“他表示封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不受损失。”而封堵的结果,则是该校“千余名学生周一上学将受到影响。”(昨日《新快报》)

  此事从法律上讲,不用说是业主严重违法。首先,学校方面没有任何违背合同的举动。学校与旧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期是三年半,现在时间还没到,所以学校不存在任何违规违法。而租赁场所所有权即使易主,新业主在继承旧业主产权的同时,也相应继承了旧业主已签合同义务,这种“权责统一”原则在法律上是不容置疑的。其次,纵使新业主对以前合同不满,要求有所变更,那也只能与租赁方协商解决,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内容。否则,便是侵权。第三,在达不成协议,而新业主又觉得自己有理由变更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通过打官司方式解决问题,由法律给他一个说法,没有理由自行其是。最后,即使必须要进行财产查封,也是法院的事。假如当事双方,在合同纠纷尚处于双方协商阶段,就自作主张,对对方的合法场所进行封堵,其结果只会激化矛盾,使原本可以得到公平合理解决的事情失控。

  值得欣慰的是:在整个事件中,作为租赁方的学校一直保持了理性尊重法律的态度:在对方提出不尽合理的变更合同要求时,没有立即拒绝,而是与对方进行协商,力求在双方接受的情况下,和平友善地解决矛盾;在对方采取行动,强行砌墙封校之时,也没有以暴制暴,用不理性的态度进行对抗,而是“一直在保持克制,他们每次来卸砂、砖的时候我们都让学校保安不要发生冲突。而且从他们13日运来东西,到昨天晚上砌墙,每次我们都报了警”。很好地体现出了学校作为教育者的风范和气量。警察在得到报警后,也“曾对砌墙的民工发出警告,让他们停止施工”;虽然,“警察一离开,他们又继续施工,直到晚上10时左右”。与此同时,海珠区教育等部门对此事相当重视,表示会跟踪处理好这件事。如果这堵墙现在不去掉,周一,也就是今天,千余名学生怎么上学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希望这一桩发生在我们这个正在全力建设和谐广东时期的封校事件,能在有关部门的及时强力干预下,得到圆满解决,还学校一方净土,给学生一个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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