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了3%。另外,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