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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学生暑期打工纳税有标准
来源:江南时报     2005-8-17 10:31:00
 

  学生暑期打工也需纳税。根据南京的有关规定,由支付单位预扣或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每次取得收入不超过100元的,暂不征收;超过100元至1000元的,按3%预扣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元至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余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扣除20%费用后,余额再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据悉,如果学生从事商品销售劳务取得的收入,超过5000元的,应当全额按4%征收增值税;从事工业性劳务的收入,超过5000元的,应当全额按6%征收增值税;不足5000元起征点的不征税。学生勤工俭学从事家教、促销、设计、广告等服务性劳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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