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收费作出新规定,相关学历教育每年学费最高不超过2.52万元。新规将于今年秋季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旧规定同时废止。
按这一新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国内教学期间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学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外籍教师授课课时占国内期间总课时的50%(含50%)以上的,学生每年学费标准为公办高校1.8万元、民办高校2.1万元;外籍教师授课课时低于50%的,学生每年学费标准为公办高校1.6万元、民办高校1.9万元。各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上下浮动20%的限额内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在国内教学期间可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由办学单位自定,并在发布招生广告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新规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不管实施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均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收取外汇。实施学历教育的,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学年或培训时间段收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境内和境外部分),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向考生公布,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