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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理作弊太为难 法律“容忍”作弊?
来源:华南新闻     2005-10-9 10:13:00
 

  近来,面对取消学位、开除学籍这样的校规“极刑”,不少作弊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竟然有不少胜诉。校纪遭遇法律尴尬,处罚作弊竟成了校方的“紧箍咒”,不少高校深感为难:处罚轻了,起不到警示效果;处罚重了,又涉嫌“违法”,高校惩治作弊真的“黔驴技穷”了吗?

  事件回放———

  作弊遭处罚,大学生胜诉

  有报道说,广州大学的两名学生因在英语四级考试中请“枪手”代考,广州大学勒令两人退学,并注销了其毕业证。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学生一审胜诉。广州大学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事实上,广州大学早已不是第一所因处罚作弊大学生而被告上法庭的高校,此前,武汉大学化学学院97级学生王军(化名)也曾状告母校,称学校对其作弊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过重,要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

  观点陈述———

  法律为何“容忍”作弊

  对此,记者做了相关采访和了解,发现对于这类高校管理遭遇法律尴尬的事件,存在不同观点:

  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解释,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出规定,校方惩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例如,不少学校校纪规定“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作弊受处分”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所以,这样的校纪明显与法律相抵触。

  而中山大学法学院的行政法学教师毛玮在一次公开讨论中说,高校是介于政府和一般社会单位之间的中间机构,有权力对于学生的道德进行规范。大学生既然进入高校,那就是享受了一般公民不能享受的特权,除了从公民的意义上必须接受法律约束外,还必须以学生的身份接受校规的约束。比方国外的教会学校要求学生终身单身,受到这条规定约束的学生不可能以婚姻权利为由起诉,从而达到又结婚,又进入教会学校学习的目的。

  他还强调,从学校管理的角度讲,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由学校认定的,法院干涉权力有限。学生作为公民有权接受司法保护,但作为学生必须听命于学校规章处理;对于学生,法院只能以公民权利的名义来保护,而不能以学生的名义来保护。

  广州市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伟生谈到,“作弊学生能否状告学校”这个问题一度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校方往往认为,处罚作弊学生是学校自己的事,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不该过问。而法院则认为,并没有相应法律明文禁止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应对措施———

  给学校惩罚提供法律依据

  问题很清楚,要避免校规遇到法律的尴尬,要么调整校规使其有法可依;要么专门为作弊制定法律。第一件事我国已经做了,第二件事正在做。

  今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明确规定,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不可以勒令退学)。但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而且学生有申诉的权利。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处处长冼德庆说,贯穿新规定的一条原则就是依法治校。惩罚学生遭遇法律尴尬,说明高校对作弊学生的处理再不能完全按照自己单方制定的缺乏法律依据的校规,因为很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就同法律规定发生偏差甚至抵触;校规的制定,从而依照校规对学生进行处罚,都必须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千呼万唤的《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日前完稿,已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将报至全国人大等待最终审议。依照草案,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案件可以追加刑期。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出台考试法,各个部门在惩治作弊上花样百出,惩罚力度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考试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提升考试的规范化程度,为高校惩治考试作弊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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