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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办培训学校考评不合格将被取消办学资质
来源:大江网      2009-4-8 8:56:00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其培训质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本月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考核评估工作。4月7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对违规办学,不接受管理,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部门撤消其办学资质,收回《许可证》和公章。

  据了解,全省范围内凡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教学管理情况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将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和《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标准》,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管理、办学条件、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成效等方面逐一进行考核评估。

  据悉,江西省人社厅职业培训处将于4月15日-16日负责对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考核评估。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考核评估。具体时间与地点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确定,但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并在2009年5月2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2009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

  记者获悉,考核评估结果(合格、不合格、撤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考核评估为合格的职业培训学校可继续依法办学,并由批准部门对办学优秀者进行表彰;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部门对其限期整顿,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批准部门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许可证》。

  对拒不接受年度考核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部门撤消其办学资质,收回《许可证》和公章;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办学,不接受管理,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部门撤消其办学资质,收回《许可证》和公章。

  此外,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在办学中变更了负责人、地址等事项但未及时向批准部门申请变更,换发新《许可证》的,请在年度考核评估时一并向批准部门递交变更申请报告,换发新《许可证》;有关变更《许可证》及注销的办理事项可到“江西职业培训鉴定网”职业培训专栏查询。

  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确定为考核评估不合格

  1、培训规模过小,全年招生培训人数不足200人,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培训人数不足300人;

  2、发布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审核的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

  3、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允许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

  4、擅自转让或租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自行印发培训合格证书的;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许可证》而继续办学的;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注册内容有更改但未及时到审批机关进行变更仍继续办学的;

  9、未及时按规定参加年度教学管理水平考核评估的;

  10、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收费或违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审计不合格的;

  11、无法提供或提供无效的注册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2、管理制度不全或管理不善,学员在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实习教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13、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学员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而经核实又确有其事的,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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