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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面向社会自考考生申请毕业须知
来源: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8-11-24 10:31:00
主考院校:     授予学位:
 
 一、办理要求
  
  考生必须完成参加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实践考核且成绩合格,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和课程免考、转考、课程顶替符合规定,才能办理申请毕业手续。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毕业登记的有关手续;逾期办理者,只能在下一次办理。
  
  二、办理日期
  
  上半年:6月15-20日  下半年:12月15-20日
  
  (因各区、县级市申请毕业的人数和工作安排不同,具体办理毕业申请的安排请查阅当次毕业登记的有关通知。)
  
  申请上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办妥转考、免考、考籍(含身份证号升位)更正手续;申请下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1月1日前办妥转考、免考、考籍(含身份证号升位)更正手续。
  
  三、具体办理的步骤如下
  
  1、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简称“系统”,网址:http://www.stegd.edu.cn/selfec),通过系统中的毕业管理模块的毕业申请功能提交毕业申请。申请成功的考生使用激光打印机和80g/m2或以上的A4打印纸打印一式两份《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校对登记表正面的各项内容,如实填写登记表背面的相关栏目,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思想品德鉴定栏并加盖单位印章。
  
  2、考生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1)必考课成绩全部合格;
  
  (2)选考课达到最低要求科目数;
  
  (3)申请本科毕业时加考课达到最低要求科目数;
  
  (4)考生的实践课、论文成绩须与所选的毕业专业、主考学校相一致;
  
  (5)如有违纪记录,已达到推迟毕业年限;
  
  (6)未办理过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选择加考条件时必须根据自己专科的毕业专业和《报考必读》中相应专业的加考规定,如实选择加考的类别。如果选择的加考类别与专科的毕业专业不符,系统将不能正确进行毕业预测,影响顺利毕业。
  
  考生选择的毕业主考院校必须是考生实践课和论文的考核学校。例如考生的实践课和论文是由A学校的B专业考核的,该考生在申请B专业毕业时,须选择A学校作为主考学校。
  
  已办毕业、转出外省、被合并到另一准考证号的成绩不能直接用于办理毕业。
  
  考生在网上进行毕业预测时,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新旧课程顶替,并判断是否满足毕业条件。如满足毕业条件,可以成功提交毕业申请。如不满足毕业条件,系统提示为何不满足毕业条件。考生如果认为通过自行选择课程顶替可以满足毕业条件,可以进入“手工判断毕业”页面。
  
  考生进入“手工判断毕业”页面可自行选择课程顶替关系,只有当必考课全部通过才可以选择选考课顶替关系,只有选考课全部通过才可以选择加考课顶替关系。当必考课、选考课、加考课都通过,考生可以成功提交毕业申请。手工选择课程顶替关系的方法见页面上的“帮助”。
  
  3、在规定的时间到相关的区、县级市考办提交下列材料和缴交手续费确认:
  
  ①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使用A4复印纸)
  
  ②经校对正确并加盖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印章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③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提供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若持非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专(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还须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应提前一个月以上持毕业证书原件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办理学历鉴定。地点:农林下路72号二楼。电话:37626990、37627335)。
  
  4.区、县级市考办收集考生的材料和毕业生审定费、毕业证书费后,打印《考生办理毕业登记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申请材料和《毕业生名单》统一集中交地级市考办;
  
  5.地级市考办根据各区、县级市考办提交的考生材料和考生的毕业申请,对申请毕业的考生进行初审,初审后向省考办递交《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
  
  四、办理地点
  
  1、广州市考生(面向社会个人报名报考的)回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
  
  2、独立办班、面向农村专业的考生(由办班单位集中收表、发证的考生)到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六马路十六号)三楼对外办公大厅或到各区、县级市招考办进行集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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