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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法律硕士刑法复习攻略之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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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2007-8-1 17: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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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普通抢劫) 1、客体要件(法益): 是否必须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1)手段行为 暴力(使其不能反抗):足以抑止被害人反抗 胁迫(使其不敢反抗):以暴力威胁,且须当场实现 其他(使其不知反抗):药物、酒精、麻醉等 (2)目的行为:当场强取财物/转移占有 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问题:a.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对被害人事实暴力,被害人在逃跑中遗落钱包,行为人捡拾的,是否抢劫? b. 出于其他原因把被害人打倒后,当场发现并取走财物的,如何处理?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外情形:289 (二)事后抢劫:269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问题:是否要求数额较大、主体年龄? 结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可能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可(未遂也可)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问题:行为人误以为第三人知道自己犯盗窃等罪欲抓自己,而对其当场使用暴力的,如何处理? (三)刑事责任:8种情形 1、入户抢劫 问题:经营场所与住宅不分的场合;入户时是否要求抢劫的故意?是否要求主观认识?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问题:何为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的资金、运钞车等 4、多次抢劫:何为1次? 时间、场所的连续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持:使用,非单纯持有 二、抢夺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错误:乘人不备 正确:规范与事实的不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核心:对物暴力,且足以致人伤亡 法释第5条:抢夺致人伤亡的定罪问题 (二)、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暴力作用于人,且足以抑制他人反抗 抢夺:暴力作用于物,且足以致人伤亡 案例:“ 飞车抢包 ” 案 (三)、携带凶器抢夺(267-2):法律拟制 1、凶器的认定: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 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 考虑因素:杀伤机能的高低;供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一般人的危险感;携带的理由等 2、携带:现实的支配 客观上:没有对人使用,但有当场使用的可能性 主观上: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三、聚众哄抢罪 主体要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四、敲诈勒索罪 (一)概念 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的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观结构:恐吓->恐惧心理->交付财产->取得财产->财产损失 (三)与抢劫罪的区别 暴力:是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 胁迫:是否当场实现暴力的内容 (四)与绑架罪的区别 是否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或安全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罪
一、盗窃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对象:公私财物 A. 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 信用卡(196)、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0)、电信设备(265) B. 他人占有的财物: (2)行为:盗窃的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平和方法(非暴力、胁迫),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3)数额较大:相对性 (4)多次盗窃 2、主体要件:自然人 问题:单位盗窃的,如何处理? 3、主观要件:故意、目的 客观要件规制主观要件 例:未认识到他人占有、数额较大(天价葡萄案) (二)问题: 1、253-2 (1)封缄物的占有:邮寄人占有 (2)是否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盗窃罪 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罪 or 盗窃罪? 2、既遂与未遂 标准:失控说 (三)刑事责任 二、诈骗罪 (一) 基本构造: 欺诈行为->被骗者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客观要件 1、欺诈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 3、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4、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主观要件:故意/不法所有的目的 (四)特殊诈骗:三角诈骗/赌博诈骗 三角诈骗:被骗人=处分人=/=被害人 (五)与盗窃罪的关系:有无处分行为 (六)与敲诈勒索的关系:竞合的情形 (七)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一、侵占罪 (一)普通侵占 1、主体:基于委托关系占有他人财物的人 2、客观要件 (1)代为保管:事实的占有、法律的占有 (2)他人的财物: 财物的所有权主体问题;不法原因给付物的问题 (3)非法占为己有:法律/事实处分 合法占有->不法所有 (4)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 (5)数额较大:10000元 3、主观要件:不法所有的目的 4、与盗窃罪的区别:谁占有? (二)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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