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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培训换老师难适应 消费者提出退款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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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7-8-2 9: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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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张先生 投诉时间:7月18日
近日,我为儿子报名参加了某英语培训中心开办的为期两年的英语培训,共有320个课时,缴纳费用21300元。上课期间,儿子说上这位老师的课大家都很开心,老师会带领学生一起做游戏,边做游戏边学英语记得牢。我觉得参加培训后,儿子对学习英语的兴趣更浓了,学习效果也明显提高。但没想到的是,在上了12个课时以后,不知何因校方更换了上课老师,由此儿子的学习情绪又一下子低落了。于是我向培训中心提出退学,要求退还剩下的308个课时的费用。 然而,该培训中心拒绝了我的退款要求。相关负责人对我说,如果我坚持要退学,只能选择一种退款方式,那就是按照合同,先要扣除总费用的30%,即6390元。这让我不能接受。我认为是因为培训中心擅自调换了老师,影响了教学效果,降低了孩子的学习兴趣,才导致我提出退学、退费的。现在培训中心竟然要扣除我6000多元,这完全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平等的原则。 我与该培训中心多次交涉,都未能得到圆满解决。无奈之下,我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培训中心退还剩下的308次课程的费用。
◆记者连线
浦东新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首先与该培训中心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在电话里一再强调:“张先生可以选择退款,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扣除总费用的30%,还要扣除教材费980元以及银行手续费。”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该负责人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明确规定:“自开课日起20天内(包括开课日当天)且已读培训课时不超过12次,无需任何理由,中心将退还剩余培训课时费。” “培训中心3月4日开课,而张先生是3月11日提出退款,是在合同规定的20天内,且张先生的儿子已接受培训课时正好是12次,完全符合退款要求。”工作人员分析说,虽然合同第五项第六点规定:“若因其他原因客户方要求退费,将扣除总费用的30%”的条款,但对张先生的退款要求并不适用,没有约束力。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消法》 和《消条》 第16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 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在退款过程中对于是否扣除“总费用的30%和教材费980元”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对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如今的各类培训广告很吸引人,但收费较高,有的培训机构内部管理不完善,经常会引发一些纠纷。为了规避自身的责任,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培训合同中做文章,增加消费者的义务,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参加培训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及其他未能确定的事项,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以防今后维权带来难度。
◆律师说法
由于英语培训中心更换了教学老师,学习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提出退还学费和教材费,张先生的退款理由能否得到支持?我们来听听上海尔立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的分析。 “张先生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来履行。”陈辉律师告诉记者,从本案中可以了解到,张先生提出退款时间是在合同规定的20天之内,且张先生儿子上课的次数正好是12次,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自开课日起20天内(包括开课日当天)且已读培训课时不超过12次,无需任何理由,中心将退还剩余培训课时费”的条款。由此可见,培训中心应当退还张先生剩余的培训课时费,且不能扣除总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同样,更换老师能否退课退款,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张先生也不能以此作为培训机构违约的依据。” 关于教材费用是否可以退回的问题,陈辉律师认为,这要区分教材发放的方式,如果培训机构已发放了所有教材,而张先生的儿子确已使用导致教材不适合退回的,那么培训机构可以扣除教材费用。至于教材费用具体为多少,应当由培训机构给出合理依据,而不能简单地定价980元。 对此,陈辉律师提醒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类似合同时,应当明确将培训老师、教学环境等与教学质量密切相关的内容在合同中载明,这样一旦发生变化,消费者可凭相应合同条款,要求培训机构退款甚至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时了解到,在浦东消保委的耐心调解下,该培训中心已同意不再扣除30%的费用,共退还剩余学费近2万元。而关于教材费的问题,张先生承认自己儿子已使用过一部分教材,所以同意扣除材料费500元。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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