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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答案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2007-10-19 15:27:00
 
 1.【答案】A。解析: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题目中彭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只是由于未击中和惧怕罪行暴露而停止继续射击。彭某的行为属于已实行终了的能犯未遂。选项A正确。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题目中王某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而停止犯罪,并非自动停止。选项B不正确。选项D明显错误。

  2.【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题中孙某等人组成的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犯罪组织。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可知选项D正确。

  3.【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4.【答案】B。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而选项A的成立条件必须是过失;选项D必须针对特定主体。因此,选项A、D不正确。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选项C不正确。

  5.【答案】A。解析: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A选项正确。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优先适用放火罪。选项B不正确。选项C的主观要件是过失,C选项不正确。现行刑法已将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在主观要件上与本罪不符。选项D不正确。

  6.【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411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即是放纵走私罪。选项B正确。

  7.【答案】B。解析:刑法第338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罗某的行为主要体现为监管失职,其并没有从事污染活动。选项A错误。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可知陈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选项B正确。选项C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应为而不为,选项D成立的主体条件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选项C、D明显不正确。选项B正确。

  8.【答案】A。解析: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韩某的行为名为贷款,实为挪用,挪用两万元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韩某对于贷款并没有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选项C不正确。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题中,韩某并不是他人财产的代管人,对于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意图。故选项D不正确。选项A是正确答案。

  9.【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选项C正确。

  10.【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的船舶上,应适用中国法律。

  11.【答案】C。解析:继续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持续侵犯同一客体,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为盗窃毁坏财物行为。惯犯,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惯犯为常业惯犯,如赌博罪的常业犯。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均构成盗窃罪,符合连续犯的概念。选项C正确。

  12.【答案】A。解析:张某出于杀害李某的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认识错误而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选项B不正确。张某的行为并非不能预见原因所致,选项B不正确。C选项的主观条件与题目不符,不正确。由题目可知,张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李某的现实危险,因此,选项D不正确。

  13.【答案】A。解析:《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方式称为先并后减。用合并执行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14.【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或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仅定拐卖妇女一罪,属于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选项A正确。拐卖妇女被卖出后,犯罪分子又以暴力方式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拐卖妇女的结果加重犯,应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选项B不正确。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选项C不正确。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选项D不正确。

  15.【答案】C。解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C与选项C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应适用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16.【答案】D。解析:题目中的钱某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特定主体资格,选项A不正确。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17.【答案】D。解析:选项C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题目中张某身为油漆工对在点燃油漆会导致失火应有预见。因此,C项不正确。选项A明显错误,车间烧毁不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所致。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张某明显不符合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选项B不正确。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8.【答案】A。解析:孙某明知与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由题目中孙某既不寻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遇危险与否均不违背孙某的意愿。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选项A正确。选项B、D明显错误。选项C与孙某的主观要件不符、孙某对于危害结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对的态度。选项C不正确。

  19.【答案】A。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未终了阶段的中止和实行终了阶段的中止。选项A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停止犯罪属于犯罪中止。选项A正确。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选项B犯罪分子认为时机不成熟而停止犯罪,是出于惧怕惩罚的心理,而并非自动停止犯罪。C选项中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因此不是犯罪中止。选项D中,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目的已经实现的错误的认识,而并非主动停止犯罪。选项D错误。

  20.【答案】D。解析:刘某已经年满14周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经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A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而并非可以,选项B错误。刑法第27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赵某教唆他人从事盗窃犯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予处罚。选项C不正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经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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