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笔者个人建议起草“12年义务教育法法”,依托《九年义务教育法》补充和完善。第2条修改补充。补充为:小学、初中不收学费、杂费。在高中、中专、职高、劳技校等全国统一收费标准,收学费、杂费。建议实行12年义务教育制度。第11条修改补充为:到9月1日前,年龄满6周岁8个月到7周岁8个月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入小学一年级的儿童在同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防止儿童超前入学或晚入学。第15条补充:12年义务教育禁止学生跳级或留级,以免增加学生负担。建立中专、职高、劳技校或高中的学校数量能容纳初中毕业生的比例是1﹕1﹕1﹕3。在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劳技校的标准班容量是50人为宜。初中毕业生可以在高中、中专、职高、劳技校自愿选择,根据自身天赋选择专业。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可要求学生天赋,其他高中、中专、职高、劳技校的专业可任意报名。中专、职高、劳技校三年级毕业班在五•一节至少六•一节开设实习一个月。在高中、中专、职高、劳技校在五•一节前开设普通话考核,过关法普通话考核证书。第17条补充:统一住宿标准。第19条补充:每个标准城市建立一所残疾人学校,招收这个标准城市及下属县级市、各县的残疾儿童和少年。第20条补充:在少年管教所设立初中和职业高中。第33条修改为:国务院及各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到穷困偏远落后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建立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专业学校,三年制中等小学师范专业学校(包括普师班倾向高中文化课文科、音乐班、美术班),两年制高等师范专科学校(面向初中教育),四年制师范本科院校(面向中专、职高、劳技校、高中),师范类学校毕业暑假统一分配教师工作。幼师和中师招初中毕业生,师专和师大招高中毕业生。第35条补充:全国小学统一考试制度,设期中、期末考试,开设语文、数学、英语为考试课程,其他课程都不考试。全国初中、高中、职高、劳技校统一设期中、期末和毕业升学考试。第38条补充:全国统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高、劳技校的教科书,中专、职高、劳技校的文化课直接选择高中文化课的部分内容,高中语文、数学、英语、地理、生物是中专、职高、劳技校的必修课。中专、职高、劳技校的专业课课本以封面印刷“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课课本”,“职业高中学校专业课课本”,“劳动技术学校专业课课本”为区别。实行校领导五年一届制,一个校长只能认一届。
为使更多人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法》第17条修改补充为: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补充: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统一学年制,文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的专业统一两年制,在大学专科二年级下学期五•一节至六•一节实习一个月、理科类专业视学习负担轻重统一两、三年制。如生物、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等专业统一两年制,在大学专科二年级下学期五•一节至六•一节实习个月;其他医学类、计算机等专业统一三年制,在大学专科三年级下学期实习和毕业考试。实行高校领导五年一届制。实行校会计五年一届制,一个校长只能任届。
和“12年义务教法”相配套完善,《婚姻法》笔者建议补充:按照人的生理成熟年龄女24、25周岁,男25、26周岁,最小结婚年龄男25周岁,女25周岁,夫妻年龄差距减少,符合伦理生理的现代婚姻观念。对于婚外情等涉及法律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现实地控制人口迅猛增长,使各国人口数量达到国家人口标准容量。在人口数量低于或者高于国家标准容量的国家,根据各国人口实际国情,控制人口增长或减缓规模和速度。提高全民文化水平,科教兴国战略。笔者针对义务教育现实情况,进行了客观分析和建议补充。对于相关教育问题的探讨,还需要更多的教育工作者献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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